目前我国律师行业已经普遍接受营销,但营销方法与理论仍处于起步阶段。
绝大多数律师并不认可自己是商人,但大部分律师都认同了最具有商业性的行为——律师营销的正当性,认同律师营销的进步意义和对法治进程的积极作用。
许多律师仍希望由律师事务所来从事营销工作,但在律师事务所如何在组织上保证营销工作开展仍是一个有待探索和研究的问题。
律师营销调查报告综述——中国政法大学律师学研究中心
综合本次调查报告的结果可以看出,我国律师并不接受完全商业化的倾向,秉持着律师维护法治与正义的职业理想,但在具体实践中,仍表现出了其商业化的一面。这也正好说明,律师本身就是职业主义与商业主义的复杂综合体,律师总是在努力在职业与商业之间维持一种微妙的平衡。
这种平衡在问卷调查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绝大多数律师并不认可自己是商人,但大部分律师都认同了最具商业性的行为——律师营销的正当性,认同律师营销的进步意义和对法治进程的积极作用。正是因为绝大多数律师不认可律师行业过度的商业化,在律师营销方式的选择上相对于其他行业有着明显的保守性。比如大多数案源仍是来自于口碑这种传统的营销方式;虽然律师广告受到极为广泛的接受,但直接宣传律师的硬广告仍得不到多数人的认同,而更多的律师倾向于较为婉转的方式。对于公益诉讼,更多的是将其作为维护社会公正的方式,而不是一种营销。
这种职业主义与商业主义的融合使律师营销与一般商业营销有着不同的地方,因此,一方面,律师在营销中需要进一步打破思维上的障碍,拓展营销的思路,另一方面律师营销方式也需要考虑到律师行业的职业理想和在公众的社会定位,在借鉴一般商业营销的方法与理念时进行必要的调整。
结合到具体的营销方法与营销策略,通过本次调查可以发现,律师在关系营销、口碑营销、知识营销、广告营销、客户关系管理等营销方式上均有比较广泛的运用,但这些营销方式运用仍处于比较低级的阶段。关系营销侧重于亲朋好友的关系网,口碑营销的口碑传播方式简单,知识营销的尚未成为惯例,广告营销缺乏周密的广告策划,客户关系管理也尚不科学。这些营销方法已有比较成熟的理论和运作方式可为律师行业借鉴。
虽然目前我国律师的实际组织形式仍然是以比较松散的合伙制为主,律师个人在开拓业务和办理案件中具有比较突出的地位,但调查结果表明,许多律师仍希望由律师事务所来从事营销工作。但在律师事务所如何在组织上保证营销工作开展仍是一个有待探索和研究的问题。
本次调查的缺憾之一,是未能提供被调查者的业务领域、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与规模的相关数据,因而未能就这些因素与律师、律师事务所对营销态度之间的关系进行有效分析。
综合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初步的结论,即目前我国律师行业已经普遍接受营销,但营销方法与理论仍处于起步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