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标签:营销战略 营销内幕 策划方案 销售技巧
您的位置: 世界经理人 > 营销动态 > 最新资讯
在《世界营销评论》投放广告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全录
世界营销评论 ( 日期:2007-03-12 00:59)

    

第三十四条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经民族自治地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征或者免征。

第三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实行加计扣除:

(一)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其他国家鼓励安置的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第三十七 条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十八 条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强震动、高腐蚀或者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第三十九条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减计收入。

第四十条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第四十一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公共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本法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条规定的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七章 源泉扣缴

第四十二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各项所得应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第四十三条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四十四条 对非居民企业按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实行源泉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的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一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企业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额中,追缴该企业的应纳税款。

第四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于代扣之日起7 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第八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四十六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第四十七条 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主管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第四十八条 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主管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九条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十条 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居民个人拥有或者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作不合理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当期的收入。

第五十一条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五十二条 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第五十三条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本章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加收滞纳金。

 

第九章 征收管理

第五十四条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按照企业登记注册地确定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十五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墩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十六条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自公历1 月1 日起至12 月31 日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 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第五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年度终了之日起5 个月内,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五十九条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印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进行清算时,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税款。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相关新闻
 
 除了不动产可以抵押以外还有哪些可以
 商品住房用地70年使用期限到了以后
 《物权法》草案对物权的保护都也哪些
 《物权法》草案中对不动产取得和变更
 物权法能否有效保护国有资产流失……
 聚集物权法:个人也将被允许拥有土地
 物权法如何保护农民的利益
 物权法在中国的漫长历程
 物权法审议历程回顾
 保护被征地人权益 物权法草案细化征
栏目导航
更多精彩,请访问世界营销评论(mkt.icxo.com)首页  

 

   
  版权声明|安全承诺|商标声明|使用条款|隐私政策  
Copyright? 2003-2007 World Executive Institute Limited.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