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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国函〔 2006 〕 101 号
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 的议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为了适应对外开放的新形势,统一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创造企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国务院有关部门在认真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拟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 。这个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提请审议。
国务院总理 温家宝
2006 年9 月28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墩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为居民企业。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为非居民企业。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般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第六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为20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
第二章 收人
第七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第八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第九条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跨越纳税年度的,应当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
第三章 扣除
第十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一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0 %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