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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遗失物应当支付保管费是不败坏道德?
世界营销评论 ( 日期:2007-03-12 00:01)

    

世界营销评论(http://mkt.icxo.com)

[中国网]:

领取遗失物无偿返回物主,这也是中国几千年来的传统美德。这次《物权法》草案中规定,领取遗失物应当支付保管费,会不会使国人丢掉拾金不昧的美德呢?

[王轶]:

在《物权法》上所确立的法律规则是从法律的角度对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为人处事所提出的要求,法律所提出的为人处事的要求和道德所提出的为人处事的要求是不一样的,简单来讲,法律对我们每个人提出的标准在大多数情形下是无害他人的标准,只有在非常例外的情形下,它在要求我们做一个适当关爱他人,但是道德对我们每个人提出的标准就是要关爱他人。所以从这点上来讲,《物权法》关于拾得遗失物所确立的法律规则主要是法律要求,来提出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的规则。我想它跟道德的要求是并行不悖。

[吕忠梅]:

《物权法》的明确规定不仅仅像王轶教授说的这样,区分了法律领域和道德领域的不同标准,从某种意义上来讲也是一种相互促进。因为拾得遗失物以后,妥善地为他人保管,使得财产的丢失者能够取回原物,这既包含道德的要求,也有义务的成份。如果法律作出了这样的规定,在捡到遗失物的时候,可以由法定的义务来把它妥善加以保管,别人会支付给我费用。从某种程度上来讲,这样一个规定有助于引领人们去按照拾金不昧的美德规范去发展。因为每个人都会把它变成一种自觉行动的时候,其实是在提升我们整个社会的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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