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营销评论(http://mkt.icxo.com)
关于物权法,一种很强烈的论调是,在宪法和民法通则都规定着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时候,物权法却规定要对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进行平等保护,而没有明确要优先保护国家财产显然违宪。
的确,宪法的相关规定,首先应该理解为宪法确立了中国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基本经济制度。但不应该忘记宪法同时也确认了中国实施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经济制度,这就为物权法旗帜鲜明地保护其它形式的财产提供了坚实的宪法基础。
物权法是宪法位价之下的一个属于民法范畴的法律,要解决的是在民事关系中物权归属问题,而民法的根基则是她调整的是平等者主体之间的关系。
作为民法的一个最重要组成的物权法,其物权的主体地位自然也是平等的。理应受到平等的保护,在受到损害时也应受到平等的救济。不能因为是国家财产就要多赔,而属于个人财产就要少赔。
例如,你在马路上撞坏了一辆车,损失折合10万元。总不能说如果这辆车是国有资产,你就赔10万,如果这辆车是私车,赔5万就行了,这显然于法于理都是讲不通的。
中国的宪法自1982年以来,几经修订,对私有财产地位的肯定是不断进步和发展的。宪法如果不保护私有财产,也就失去了宪法的现代价值。
中国目前所需要制订的是一部符合宪法的现代精神,肯定20余年来之不易的改革开放成果的物权法,而不是一部开历史倒车的物权法。